政審那天我才知道,父母死後被判了刑_第11章 11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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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方,四十來歲,戴眼鏡。
對面坐著一個法官助理。
對方沒有請律師。
法官助理面前只放了一份材料。
薄薄幾頁。
桌上那口箱子壓了三摞檔案。那幾頁紙擱在邊上,幾乎看不見。
陳秉誠站起來。
椅子往後推了一下。法庭的地毯很厚,沒有發出聲音。
沒有開場白。
直接把第一份證據推上去。
第一項:事故現場原始照片四張。照片放大投在螢幕上。
剎車痕跡從對向車道延伸過來,越過中心線。不是我方越線。是對面衝過來的。
第二項:事故認定書初稿與被塗改版比對。
初稿列印“對方全責”,被黑筆塗掉,藍筆在塗改處寫了“我方全責”。
兩種墨水的顏色不一樣。黑的是碳素。藍的是圓珠筆。
第三項:筆跡鑑定報告。訊問筆錄正文書寫者與簽名者非同一人。
正文書寫者筆壓特徵——起筆重、收筆輕、末端拖曳——與當年辦案民警留檔樣本吻合。
第四項:空白日期訊問筆錄初稿。郭衛東從鐵皮箱子裡翻出來的那張。
日期欄為空。系事後他人填寫。填寫日期在被訊問人死亡之後三天。
第五項:法醫報告死亡時間。與訊問日期存在根本矛盾。
第六項:立案登記號缺失。
案卷編號系統中無此案記錄。該案從未進入司法程式。系假案。
第七項:硬碟銷燬記錄。經辦人簽名與第二項證據中塗改事故認定書的系同一人。
銷燬日期在案件調查啟動之後第五天。屬於毀滅證據。
他每說一項,法官助理手邊的材料就翻一頁。
不是翻,是輕輕碰一下。
第四項之後,他沒再翻。
第七項呈完,全場安靜。
連翻紙的聲音都沒有。
日光燈嗡嗡響。
我姐攥著扶手的手鬆了一下。又攥緊了。
法官沒有立刻宣佈合議結果。三位法官並排坐著。中間那位翻了翻證物清單,又翻了一遍。
法臺上很安靜。只有紙頁翻動的聲音。
“事故認定書初稿,原件儲存人是誰。”
“郭衛東。退休民警。原件在鐵皮箱子裡儲存了十五年。”
法官又看了那份初稿。
隔著法臺,看不清他的表情。
但他的手停在塗改的墨跡上,好一會兒沒移開。
檢察官站起來。
沒有看材料。
“本案原審存在證據造假嫌疑,檢察機關將另案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二十六個字。一個字沒多。
旁聽席上有人輕輕吸了一口氣。不知道是誰。
說完坐下。
法官宣佈休庭評議。
陳秉誠坐下之後,往旁聽席最後一排看了一眼。
第三排到最後一排,隔著六排椅子。
我也看了一眼。
拎蘋果的那個人坐在最後一排。
便裝。
夾克拉鍊拉到胸口。
手裡沒有蘋果。沒有袋子。沒有檔案。
什麼都沒有。
一個人坐在那裡。
他看見我在看他。沒有躲。嘴角動了一下。我認不出那是笑還是別的什麼。
“他也來了。說明他慌了。接下來才是他麻煩的開始。”
我姐沒往後看。
她一直看著桌子上那口鐵皮箱子。
箱子上粘著一張發黃的標籤,寫的是“陳建國案”四個字。
郭衛東的字。
有點歪。
十五年了。
這口箱子第一次出了家門。
我姐盯著它。
從開庭到休庭,沒眨過一下眼。十五年了。
陳秉誠開口。聲音不高。
“等判決。”
法官重新入席。
三位法官。
中間那位唸了裁定書的第一行字。
“撤銷原判,宣告陳建國無罪。”
七個字。
唸了不到五秒。
等了十五年。七個字。十五年。
宣判的時候,我姐握住了旁邊扶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