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說我在地下室侵犯她,可我家壓根沒有地下室_第三章 3周艷講了一個很長的故事
第三章
3.
周豔講了一個很長的故事。
她說那天是週二,我一個人在家。陳銳突然回來了——我明明記得他出差了,但他說改簽了航班。
他說想喝湯,讓我進廚房做。我轉身的時候,他從後面把我抱住,捂住了我的嘴。
“我掙扎,他力氣太大了。他把我從廚房拖到客廳,又拖到走廊盡頭的一個房間。我之前一直以為那個房間是儲物間,但我從來沒進去過。他把門推開的時候我才知道,那是地下室。”
她說到這裡的時候,旁聽席有女人紅了眼眶。
“地下室裡很暗,牆上有一道裂縫,從左到右,很長。角落裡有個暖氣片,上面還滴著水。他把我拖到暖氣片旁邊,用一根鐵鏈拴住了我的腳踝。”
有人開始擦眼淚。
“我喊救命,沒有人聽見。那個地下室隔音很好,不管我怎麼喊,外面都聽不到。”
“我被關了三天三夜。他每天下來兩次,給我送麵包和水,然後......”
她沒有說下去,但所有人都懂。
法庭安靜得像墳墓。
“第三天晚上,他喝了很多酒,下來的時候腳步不穩。他解開鐵鏈的時候睡著了,我趁那個時候跑出來的。我沒敢回家,直接去了醫院。醫生說,我身上有十幾處淤青,有被侵犯的痕跡。”
她說完的時候,整個法庭都在哭。
她媽媽撲過來抱住她:“嬌嬌,嬌嬌你別說了,媽心疼死了......”
法官敲了法槌:“請原告家屬控制情緒。”
但旁聽席已經控制不住了。
“畜生不如的東西!”
“這種事都幹得出來,還有臉上法庭?”
“你看他那個臉,一點悔過的意思都沒有,就應該死刑!”
我的律師——開庭前臨時找的,姓方,四十多歲,看起來很有經驗——側過身低聲對我說:“別說話,什麼都別說。”
我沒說話。
原告律師站起來,是個三十出頭的女人,說話像機關槍一樣快:“法官大人,我方有三份關鍵證據,證明被告陳銳對原告周豔實施了強姦、非法拘禁行為。”
法庭再次安靜。
“第一份證據——錄音。”
工作人員開始播放。
是一段很短的錄音,十幾秒,但足夠讓每一個人聽清楚。
先是一個男人低沉的聲音:“你敢說出去,我讓你全家都不得安生。”
然後是周豔的哭喊:“求求你,放過我,我什麼都不說,求你了——”
錄音戛然而止。
聲音鑑定報告的影印件被分發到每個人手裡。上面的結論是:錄音中的男性聲音,與被告陳銳的聲音,相似度百分之九十二。
旁聽席有人倒吸一口涼氣。
我心裡也咯噔了一下。
因為我剛才親耳聽到那個聲音——確實很像。不是一模一樣,但那種低沉、沙啞的質感,跟我日常說話的習慣太像了。如果有人只聽這一段錄音,一定會覺得那就是我。
“第二份證據——傷情鑑定。”
原告律師把一份檔案投影到大螢幕上:“這是案發後第三天,原告在醫院做的傷情鑑定。報告顯示,原告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腳踝處有勒痕,符合被捆綁的特徵。法醫的結論是——傷痕與原告描述的被侵害過程高度吻合。”
第三份證據,是證人。
一個叫吳桂芳的女人被帶上證人席,四十多歲,圓臉,看起來就是那種很熱心的居委會大媽。
原告律師問她:“請問您和原告周豔是什麼關係?”
“我是安心家政的經理,周豔是我手下的保姆,她當初就是被我推薦給被告的。”
“案發後,周豔有沒有聯絡過您?”
吳桂芳的眼圈紅了:“她半夜給我打電話,哭得話都說不出來。我問她怎麼了,她說......她被關在地下室裡,被......她說她不敢報警,怕報復。我勸了她很久,她才同意去醫院的。”
原告律師轉向法官:“吳桂芳女士的證詞,可以證明原告在案發後第一時間向第三方透露了受害事實,符合被害人第一時間應激反應的特徵。”
三份證據,全部呈上。
旁聽席已經徹底炸了。
“殺了這個畜生!”
“怎麼會有這種人!”
“他公司叫什麼?我這就去刷差評!”
我坐在被告席上,一句話都沒說。
方律師遞過來一張紙條,上面寫著:“你有沒有辦法證明你家沒有地下室?”
我看著那個問號,沒動。
因為我知道,現在還不是時候。
休庭後,我去洗手間,在走廊上遇到了周豔的媽媽。
她擋在我面前,眼睛紅得像兔子,指著我的鼻子罵:“你這個畜生!我女兒這輩子被你毀了!五十萬都是少的,你就該去坐牢!坐一輩子!”
我沒有看她,繞過去走了。
她在後面喊:“你裝什麼?你以為你裝老實就沒事了?鐵證如山!你等著坐牢吧!”
我洗了手,回到法庭,坐在被告席上。
方律師湊過來,壓低聲音:“那三份證據你都聽清楚了?如果不拿出有說服力的反證,這個案子我們很難贏。”
我說:“我知道。”
“那你有沒有反證?”
“有。”
“什麼?”
我沒回答。
第二天繼續開庭。
輿論已經徹底倒向周豔。網上有人說我是“人形畜生”,有人說“這種人就應該物理消滅”,還有人把我公司的地址、電話、員工名單全部掛了出來。有個我根本不認識的網友說“我在他公司旁邊住,明天去潑油漆”。
公司被迫關門。員工們都在家辦公,但我收到好幾個辭職信。
李磊打電話來,聲音很疲憊:“陳銳,你到底有沒有辦法?”
我說:“有。”
他不信。
我能理解。因為如果我是旁觀者,我也不信。所有證據都指向我,傷痕、錄音、證人,要什麼有什麼。而我,除了說“我沒有做過”,什麼都拿不出來。
但我不急。
因為我知道,真正的證據,不是用來解釋的,是用來錘死的。
你解釋一百句,不如拿出一樣東西讓他們閉嘴。
法官問:“被告方,你們還有新的證據要提交嗎?”
方律師看了我一眼。
我站起來。
這是我開庭以來第一次主動站起來。
“法官大人,我請求出示一份物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