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並蒂蓮花_第十二章 林欣猶豫幾秒
林欣猶豫幾秒,點頭。
「從五月份中旬開始,陳明一直都在幫王文做事,負責到饒平縣那邊的幾個賭場放利息錢。」
「他每個月的分紅,是我負責發放的。」
「但是在七月末的時候,陳明私自挪用一筆十萬塊錢,氣得王文將他掃地出門。」
「他那筆錢,是花在他夜總會認識的那個女人身上吧。」許隊問。
看到林欣點頭,許隊接著說。
「這也就有了,後來陳明透過葉睡蓮向王文借錢還信用卡的事。」
「倆人因利益結合,必然會因為利益產生衝突。」
根據你們提供的證詞,結合各方面因素,8.2 號晚發生的事應該是這樣。
葉睡蓮離開後,王文在 22:58 分,發信息讓林欣帶錢過去。
見到錢,籤借條的那一刻陳明突然反悔,並且用葉睡蓮威脅王文。
被激怒的王文才會讓林欣帶錢離開。之後倆人應該還有過爭吵。
我下午問過超市老闆。
他跟我講,當晚他送啤酒到地方的時間是凌晨 00:08 分。
到地方後,超市老闆發現正門從裡面反鎖了,並且聽到兩人在天台爭吵的聲音。
超市老闆喊了幾句,才得到王文的回應。
讓他把酒放在門口。
接著王文又和陳明繼續吵,當時氣氛應該相當緊張。
按照超市老闆的描述,在他即將離開的時候,聽到摔盤子的聲音。
不過當時應該還沒打起來,倆人應該是下樓拿完酒後,又接著喝了三瓶。
這也就解釋得通,我們在現場看到第二箱黑啤還有九瓶沒開。
在這期間,陳明應該又說了某些話,導致把王文徹底激怒。
最終爆發的倆人,在扭打過程中,翻滾到沒有圍牆的天台邊,然後一起墜樓。
案發後。
我們根據現場凌亂的腳印、和灑落一地的飯菜以及陳明被撕裂的衣服,我們初步判斷,二人有可能死於搏鬥引起的意外墜樓。
只是案件存在太多疑點,加上又在現場的酒瓶和一次性杯上,分別提取到葉睡蓮的指紋和唾液。
並且還在二人的手機中,發現關於葉睡蓮與他們之間的恩怨。我們警方才會將她列為嫌疑人,傳喚到局裡配合調查。
在審訊她期間,我們發現農村淘寶店鋪門口攝像頭這個線索。
監控影片中記錄著,當晚 21:28 分葉睡蓮路過的身影,以及她 21:57 分到飯店後,就再未離開過。
基於這一點,再結合法醫現場給出的死亡時間是 22:00 至 00:00,完全可以排除她的作案嫌疑。
倒是林欣,你的嫌疑最大。
因為你第二次去案發現場的時間,正好處於法醫給出的死亡時間階段,並且你同樣具備作案動機。
要不是農村淘寶店鋪門口的攝像頭拍攝到,你當晚 23:17 分騎車路過的畫面。
並且麻將館的人也證明 23:20 分,你回到麻將館之後確實就再沒離開過。
外加後來王文發的語音,以及超市老闆的口供證實,00:08 之前王文二人確實還活著。
這些證據排除了你的嫌疑。
排除你們二人以及當晚經過那個路段過往車輛的嫌疑,只剩下一個超市老闆。
他同樣具備作案嫌疑。
但是經過我這一個下午的調查,超市老闆也基本可以排除在外。
當晚他確實去過案發現場,門把上發現的指紋也跟他吻合。
不過他沒有進屋,因為我們並沒在滿是塵土的屋內檢測到他的腳印。
另外,他和王文、陳明之間不存在經濟來往,雙方更無過往恩怨。
村裡人都說他是個本分的老實人,沒有動機。
我實地考證過,從超市老闆的店鋪到案發現場,騎電瓶車 3 分鐘。
他當晚 00:08 分到現場,回到店裡是凌晨 00:13 分。
僅僅在現場只停留兩分鐘,根本不足以讓他實行殺人,更別說事後清理有關他在現場留下的痕跡。
結合這些因素,超市老闆才被我排除在外。
法醫現場初步估算死亡時間是 22-24 點。傍晚世間報告出來,最終估算 23-0 點。
結合語音和你們的口供,死亡時間進一步確定。
基本鎖定在 8.3 號凌晨 00:08 至 00:30 分,誤差不會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