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三萬八,我媽卻只有一百生活費_第9章 9開庭那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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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那天,我去得很早。
法院門口,陳麗和她媽並排站著,旁邊跟著她請的律師。
吳桂芳看見我,張了張嘴,沒說出話來。
我點了點頭,算是打招呼,走進去了。
庭審過程很平靜。
我方證據充分,銀行流水,五年的轉賬記錄,逐條逐筆,清清楚楚。
對方律師試圖辯解,說家庭財產的使用屬於共同決策,不構成侵佔。
老張站起來,把一份檔案推過去,
“請問,這份單方轉賬記錄,哪裡體現了共同決策?”
對方啞了一下,
“這......”
“被告陳麗,五年內,從家庭共同賬戶單方轉出,用於其孃家成員及個人消費的金額,合計一百七十三萬四千六百元。”
老張的聲音不緊不慢,
“其中,轉給原告母親的生活費,合計六千元。”
法庭裡安靜了一秒。
六千元。
五年,一百二十個月,每個月一百。
六千元。
對面,吳桂芳低下了頭。
陳麗坐在那裡,臉上沒有表情,但我看見她的手,攥得很緊。
法官問她,
“被告對原告陳述的事實,有無異議?”
她的律師低聲跟她說了幾句話。
她搖了搖頭,“沒有。”
就這三個字。
我閉了一下眼睛。
判決結果在兩週後下來。
婚內共同財產,扣除合理生活支出後,
認定被告存在擅自處置共同財產的行為,原告主張獲得支援。
名下兩套房,歸我。
車,折價賠償。
賬戶餘額,結清返還。
另,關於追加被告吳桂芳名下房產一項,因證據鏈完整,
認定該房產購置資金來源於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
判決吳桂芳返還購房款四十五萬,或等值房產抵償。
老張拍了拍我肩膀,“贏了。”
我點頭,沒說話。
走出法院的時候,我聽見身後吳桂芳的聲音。
“麗麗,這房子......媽住了一年多了......”
“媽,先回去再說。”
“那錢上哪去找......”
“媽!”
我沒回頭。
風很大,吹得眼睛有點酸。
我站在臺階上,掏出手機,給媽發訊息。
“媽,結束了。”
她回得很快,只有兩個字。
“回家。”
我看著這兩個字,站了很久。
然後走下臺階,發動車子,往老小區的方向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