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韓國「素媛案」:12. 年前的噩夢_第七章 就此問題
就此問題,記者在採訪娜英父親時問道:「你們還要繼續搬家嗎?」
聽到記者的提問,娜英父親憤怒地回應說:「為什麼被害者要揹著行李逃跑呢?!」
他甚至表示,如果可以的話,自己寧願出錢讓趙鬥淳離開這座城市。
娜英父親接受媒體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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娜英父親接受媒體採訪
而當面對自己無力阻止惡魔歸來的現實,娜英父親不禁發出悲鳴。
「我的女兒在家中仍戴著尿布。當長途旅行時,我會在包中攜帶最大的衛生護墊。除非您親身經歷,否則您無法想象,作為父母看到這種情形時的感覺。我過著無法保護自己孩子的罪惡生活。因為趙鬥淳還在我們身邊……」
這種陰霾不僅籠罩在娜英一家人的心頭,在隨後的街頭採訪中,節目組發現幾乎所有被採訪的民眾都對自身和家人的安全表示出深深的擔憂。
韓國媒體隨機採訪街頭群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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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媒體隨機採訪街頭群眾
為了消除市民的不安情緒,韓國政府決定在安山市加裝 3700 個攝像頭。
並將在趙鬥淳家附近的 1 公里範圍內設定女性安心區域,派機動巡邏隊巡視。
媒體採訪負責監管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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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採訪負責監管的人員
另外,會有保護觀察人員對趙鬥淳進行 24 小時一對一的監視,以及每週至少四次的面對面管理。
此外,當地有關部門也已向法院申請,禁止趙鬥淳飲酒和在晚上 10 點後出門。
但無論如何,這些做法恐怕都無法徹底消除韓國民眾的恐慌情緒,以及對韓國法律和監管部門的質疑吧。
5、更多的思考
「素媛案」雖然已經過去 12 年,韓國法院也沒有再給趙鬥淳重新定罪。但此案件的意義深遠,它推動了韓國法律的進步。
從 2009 年起,韓國開始強化《性暴力特例法》,加強了對兒童性侵犯罪的量刑標準。
2010 年,韓國更新了《特定暴力犯罪處罰特例法》,宣佈將對兒童性侵犯罪的最高刑期從 15 年提高到 30 年,之後更是直接提升至 50 年。
同年,韓國還廢除了之前對於未滿 13 歲兒童和青少年的性犯罪者的公訴時效,並將性侵犯罪者佩戴電子腳鐐的最長期限從 10 年延長至 30 年。
2011 年,韓國開始實施《性犯罪者性衝動藥物治療法》,核心內容是允許使用化學藥品對性犯罪者進行「化學閹割」。
2012 年,韓國國會正式通過了「性侵兒童慣犯化學閹割」法案,韓國也成為了亞洲首個推行化學閹割的國家。
2013 年,針對兒童和青少年的強姦犯罪,韓國進一步將最高刑期修正為不得假釋的終身監禁。
2019 年 4 月 16 日,一條俗稱「趙鬥淳法」的法案在韓國正式實行,其全稱為「針對特定犯罪人員的保護觀察暨佩戴電子腳鐐相關的法律」。
該法規定,刑滿釋放的特定刑滿釋放人員除必須佩戴電子腳鐐外,還將接受專員的 24 小時嚴加監管,以防他們出獄後再犯。
不知道大家是否在網上看到過這樣一幅畫,這是當年只有 8 歲的娜英在接受心理治療時所畫的。
2009 年娜英在心理治療期間所繪圖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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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娜英在心理治療期間所繪圖畫
在被問到這幅畫表示了什麼時,她稚嫩地回答道:「我希望他被關 60 年,只能吃拌著土的飯,只能和蟲子住在一起。
12 年前的這場噩夢,為娜英帶來的不僅僅是身體上的摧殘,更是精神和心靈上的重創。
時至今日,娜英已經是一名 20 歲的大學生。堅強的她讀書非常努力,曾經的夢想是當一名醫生。
據悉,娜英已經透過手術成功摘除了排便袋,開始像正常人一樣生活。
只是在這 12 年間,她時常會陷入失眠、焦慮和不斷被噩夢侵擾的困境之中。特別是在得知趙鬥淳即將出獄後,症狀更加嚴重。
最新得到的訊息是,娜英一家已經於 2020 年 11 月 12 日搬離了安山市,我們衷心希望娜英能在新的地方重新開始新的生活。
今天再次提起這個案件,並不是想重新揭開被害者的傷疤,影響她的生活。
而是希望能透過這種方式來警醒世人,避免讓更多像小娜英一樣的無辜少兒重蹈覆轍。
隨著電影《素媛》的傳播,越來越多的中國網友也瞭解到了此案,大家在憤慨之餘也會聯想到:如果此類案件發生在我國,法律會如何判?醉酒的人犯罪是否會從輕或減輕處罰呢?
為此,人間觀察團請來了刑法專家,浙江工業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刑法輔導名師楊豔霞老師為大家解答。
根據我國刑法第 236 條的規定,強姦致人重傷、死亡的,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姦淫幼女的,從重處罰。
趙鬥淳如果在我國,估計至少會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緩期執行,如果民憤極大,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也是有可能的。這是因為,他對娜英施暴的一系列行為說明他對娜英的死亡是放任的,所以也有可能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韓國法院從輕判處趙鬥淳的原因是他當時處於醉酒狀態。我國刑法無此規定。我國刑法第 18 條將精神病患者和醉酒者的刑事責任分開規定為兩款。第 18 條第 3 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 4 款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因此,我國刑法沒有規定「醉酒的人犯罪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這是因為,醉酒的人是自願陷入沒有責任能力或者只有部分責任能力的狀態的。這種行為在理論上被稱為「原因自由行為」。由於行為人是自願陷入此種狀態的,所以他必須為自己陷入此種狀態後的行為負責。法官認定他的責任能力時是按照他醉酒前的行為能力認定的。
這一規定是十分正確和必要的。假如無此規定,對於醉酒者的犯罪行為只能按照其犯罪時的責任能力認定,則他們可能被輕判甚至不判。這無異於鼓勵人們要犯罪時先喝酒,且喝得越多越好。這樣,即使醉駕撞死人也不必負刑事責任。這樣的法律就成了「惡法」了。
感謝楊豔霞老師的解析。
不是每起案件的結局都伴隨著受害人的死亡,有時候,活著比死去更需要勇氣;也不是每起案件的判決都能及時地懲惡揚善,但只要前行的車輪不止,正義終將碾軋一切罪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