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韓國「素媛案」:12. 年前的噩夢_第四章 究竟是什麼令趙斗淳的口供和態度發生了變化

究竟是什麼令趙鬥淳的口供和態度發生了變化呢?

這就要提到,在韓國的現行法律中認為:醉酒所造成辨別能力的喪失,和精神疾病相同。

而趙鬥淳之所以知道這一點,是因為這不是他第一次犯罪。

根據警方的檔案資料顯示,在此之前,趙鬥淳已經有過多達 17 次的犯罪前科!

其中就包括了性侵,甚至是傷害致死的案件,這些案件我們稍後再講,這裡繼續說趙鬥淳是如何與警方周旋的。

與警方打過多次交道的趙鬥淳深諳法律,他正是要利用這個法律上的漏洞來幫助自己脫罪。

在對警方的供述中,他稱自己:「先是在案發前一天的中午 12 點喝了一瓶洋酒。

接著又在下午 7 點之後的 30 分鐘內喝掉了一瓶半的燒酒。

之後又去便利店買了一瓶洋酒,並在一家 KTV 裡一直喝到晚上 11 點。」

趙鬥淳提供的票據

趙鬥淳提供的票據

同時,趙鬥淳還向警方提供了案發前一天中午購買洋酒的小票做為證據。

對此,娜英的申訴律師提出,趙鬥淳一直在主張自己喝了非常多的酒,但除了第一次喝酒的地方、喝酒量之外,其餘所說無法確認。

至於他所說的醉酒,醉到了哪種程度,也並沒有客觀上的證據。

另有法學家也認為:雖然酒精代謝的過程大約需要 24—48 個小時,但飲酒後的 8—12 個小時裡,酒精在人體內的含量會大大降低。

趙鬥淳是在案發前一天中午喝的酒,到案發的時候已經超過了 18 個小時。

此時他體內的酒精含量應該已經達不到醉酒的程度了,所以不能作為他醉酒犯罪的理由。

而當檢方前來調查時,趙鬥淳又改了口,稱自己是從案發前一天晚上到第二天早上 6 點為止一直在喝酒,並且把酒的數量說得比之前多了兩倍。

這正是趙鬥淳的狡詐之處!明眼人可能已經看明白了趙鬥淳這樣說的目的。

他就是要證明,案件發生時自己處於嚴重醉酒的狀態,以此來逃避法律的制裁。

不僅如此,他也堪稱是個「好演員」。

在庭審過程中,趙鬥淳全程表現得彬彬有禮、禮貌有加。

當被問及所犯罪行時,他只矢口否認說:「我什麼都不記得了,真的非常冤枉。我平時酒後行動就會過激,並且常常斷片。」彷彿自己完全沒有做錯過什麼。

而在等待判決的期間,趙鬥淳不僅毫無悔意,還對娜英的家人甚至警方進行了威脅。

他曾對警方負責人說:「我就算吃 15 年、20 年的牢飯,即使出來已經 70 歲,我也會在裡面好好運動,你就等著我出獄吧。」氣焰可謂囂張。

這不是惡魔又是什麼?!

3、爭議的判決

儘管檢方一直在請求將趙鬥淳按照強姦傷害罪判處終身監禁,但最終法院還是採信了趙鬥淳的說辭。

韓國最高法院認為,當時趙鬥淳的年齡偏大,且在犯案時處於醉酒狀態,從而導致精神不穩定,辨別事物或決定意識能力變得微弱。

依據韓國《刑法》第 10 條第 2 款的規定,如若犯罪者因為精神狀態不穩定,而失去基本辨別事物的能力,可以獲得減刑。

韓國《刑法》第 10 條第 2 款內容

韓國《刑法》第 10 條第 2 款內容

於是,2009 年 3 月趙鬥淳一審被以「強姦傷害罪」從輕判處服刑 12 年。檢方隨後也沒有繼續上訴。

極具諷刺的是,趙鬥淳居然對判決結果不滿。他提出上訴,認為自己被判刑過重,但被法庭駁回。

其實從第一次庭審前,趙鬥淳就頻繁地向司法機關遞交請願書,前後多達 7 次。總共 300 多頁。

在這些請願書裡,他不僅全然否認罪行,還信誓旦旦地保證自己絕對不會做那種「不知廉恥、會遭天譴的事情。」甚至無恥地宣稱,警方提供的證據是在意圖汙衊自己。

趙鬥淳的請願書

趙鬥淳的請願書

看看這些充滿血淚控訴的文字,不明真相的人恐怕真會覺得他是被冤枉的吧?

而在他妻子向法院提交的請願書中也寫著,「做飯、洗衣、打掃房間,家裡所有事情都是我丈夫做的,他從來沒有發過火,大家都稱讚他是懂禮貌的人。」、「我丈夫除了喝酒後會彷徨之外,我認為,我們家一直都是很平和的家庭」。

可是,事實真是如此麼?

趙鬥淳 1952 年 10 月 18 日出生在一個十分貧困的家庭。小學輟學後,他便經常在社會上游蕩。

第一次被抓,是他在 1970 年偷竊腳踏車時被人揭發,因當時尚未成年,所以他只受到交由監護人監護的處分。

兩年後,他因威脅同齡人並向其勒索錢財罪,在少年院度過了 1 年 6 個月的收容生活。

漸漸地趙鬥淳成了慣犯,1977 年他因多次偷盜被判處有期徒刑 8 個月。

1983 年,在首爾道峰區彌阿洞(音譯,現江北區彌阿洞),趙鬥淳因在道路上對一名 19 歲女性進行毆打,並將對方拖到一家旅館實施性暴力,被首爾北部地方法院判處了 3 年有期徒刑。

只不過,這樣的處罰沒能使趙鬥淳發生什麼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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