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成旅館,不如送全家去住牢房_第7章 7
裴斯年一家,越來越囂張。
他們以為自己已經勝券在握。
裴斯晴甚至帶了一群人,衝到我暫住的酒店。
“紀禾,你這個賤人,給我滾出來!”
她帶著一群流裡流氣的男人,堵在我的房間門口。
酒店保安攔著他們。
“你以為躲在這裡就沒事了?”
“我哥說了,只要你肯去醫院承認自己有病,再公開道歉,他就既往不咎。”
“不然,我們就讓你在網上徹底社死!”
我隔著門,冷冷地聽著。
“你們再不走,我就報警了。”
“哈!報警?你以為警察會信你這個瘋子的話?”
裴斯晴笑得前仰後合。
“你現在就是個過街老鼠,人人喊打!”
我沒有再說話。
過了一會兒,警笛聲由遠及近。
裴斯晴他們被以尋釁滋事的名義,帶去了警局。
雖然很快就被放了出來,但也足夠讓她狼狽一陣子。
這件事之後,他們暫時消停了。
而王律師那邊,也傳來了好訊息。
“大小姐,都查到了。”
“和裴斯年聯絡最頻繁的女人,叫白薇。”
“她是裴斯年商業對手,啟明集團董事長的獨生女。”
我愣住了。
啟明集團?
就是裴斯年做夢都想收購的那家公司。
原來如此。
他一邊用我的錢,計劃著吞併對手的公司。
一邊又和對手的女兒,計劃著如何殺掉我。
真是好一招一箭雙鵰。
“那個白薇,已經不是第一次做這種事了。”
王律師繼續說。
“她之前就用同樣的手段,逼瘋了她父親一個商業夥伴的妻子。”
“是個狠角色。”
我的心,一寸寸冷下去。
“手鍊的當鋪記錄也找到了。”
“三年前,是你婆婆林嵐,親自拿著手鍊去當的。”
“當票的存根還在,上面有她的簽名。”
“至於那家裁縫店,老闆還記得你母親。”
“他也記得,是林嵐拿著旗袍去改的,還說了很多不堪入耳的話,抱怨款式老氣,說死人的東西晦氣。”
所有證據,都齊全了。
我手裡,握著一把又一把的刀。
現在,只差一個把它們全部遞出去的機會。
開庭的日子,很快就到了。
我以原告的身份,坐在法庭上。
對面,是裴斯年,林嵐,裴斯晴。
他們一家人,整整齊齊。
裴斯年的律師,滔滔不絕地陳述著我的“罪狀”。
說我精神不穩定,有暴力傾向,有被害妄想。
還請來了裴斯晴的那些“朋友”當證人。
他們一個個信誓旦旦,描述著我如何在家中“無理取鬧”,“歇斯底里”。
裴斯年坐在被告席上,看著我,眼神里充滿了憐憫和痛心。
彷彿我真的是一個不可理喻的瘋子。
林嵐在下面,不停地用手帕擦著根本不存在的眼淚。
裴斯晴則是一臉的幸災樂禍。
法官看向我:“原告,對於被告律師的陳述和證人的證言,你有什麼要反駁的嗎?”
我站起身。
整個法庭的目光,都聚焦在我身上。
“法官,我有證據,證明被告方所有的言論,都是謊言。”
我看向王律師。
王律師點點頭,將第一份證據,呈了上去。
“這是三年前,被告林嵐女士,在xx當鋪典當原告紀禾女士手鍊的當票存根。”
“上面,有林嵐女士的親筆簽名。”
“被告律師聲稱,手鍊是裴斯年先生費盡心思為原告找回的。但事實是,偷走手鍊的,正是他的母親。”
林嵐的臉色,“唰”地一下白了。
她猛地站起來:“不是我!我沒有!這是偽造的!”
法官敲了敲法槌:“被告,請保持肅靜!”
“第二份證據。”
王律師不理會她的叫囂,繼續說。
“這是xx裁縫店老闆的證詞錄音。”
“他可以證明,是被告林嵐女士,強行要求將紀禾女士母親的遺物旗袍,改成不倫不類的樣子。”
錄音被播放出來。
裁縫老闆清晰的聲音迴盪在法庭。
“……一箇中年女人拿來的,說是兒媳婦她媽留下來的破爛貨,款式太老氣了,讓我剪短點,開叉開高點,說這樣穿著才顯年輕……”
林嵐的身體晃了晃,癱坐在椅子上,面如死灰。
“第三份證據。”
“這是從被告裴斯晴女士幾位朋友的社交賬戶上,找到的照片和影片。”
“拍攝地點,都在原告的婚房裡。”
大螢幕上,開始播放那些不堪入目的畫面。
聚眾賭博,吸食笑氣,甚至還有疑似進行交易的場景。
時間,正是我被他們指控“發瘋”的那幾天。
裴斯晴的臉,從漲紅變成了慘白。
那幾個剛剛還信誓旦旦的證人,全都低下了頭,不敢看螢幕。
“以上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一家,長期佔用原告的私人財產,並在其家中進行非法活動。”
“他們對原告的指控,完全是顛倒黑白,惡意中傷。”
裴斯年的臉色,已經難看到了極點。
他死死地瞪著我,眼神像是要噴出火來。
他沒想到,我竟然能找到這麼多證據。
但他還抱著最後一絲希望。
只要謀殺的罪名不成立,他就還有翻盤的機會。
“法官!”
他的律師站了起來。
“即便以上證據屬實,也只能證明被告一家在生活作風上存在問題。”
“但這並不能證明我的當事人,有謀殺原告的意圖!”
“那段關鍵的錄音,我們有理由懷疑是AI合成的,我們已經申請了技術鑑定!”
他說得沒錯。
那段錄信,是我唯一的,也是最致命的證據。
但也是最容易被攻擊的一點。
我看到裴斯年的嘴角,勾起了一抹不易察覺的冷笑。
他覺得,他贏定了。
我深吸一口氣,看向王律師。
王律師給了我一個安定的眼神。
“法官,我們還有最後一份證據。”
他從公文包裡,拿出了一個小小的隨身碟。
“這是我們在原告家客廳的全家福相框背後,發現的一個竊聽器。”